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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个人所得税法再学习!!!

注:文中蓝字为超链接部分,点击可看原文件
来源:信永中和税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自1980年颁布以来的第七次的修改在“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这一改革大方向上迈出了关键的一步。本期《信永中和税务观察》将对此次改革的重点内容进行梳理,并对纳税人的影响进行剖析。

改革主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于2018年6月29日在中国人大网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于8月27日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二次审议,于2018年8月31日正式通过。此次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个人所得税法”)按照“两步走”实施:

✪2018年10月1日开始实施新的税率表,分别适用于在对工资薪金所得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所得进行分别计税时。在对于工资薪金所得计税时适用新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5,000元/月)。

✪修正后的个人所得税法于2019年1月1日生效。 


新个人所得税法税率


根据新个人所得税法,扩大3%、10%、20%三档低税率的级距,3%税率的级距扩大一倍,现行税率为10%的部分所得的税率降为3%;大幅扩大10%税率的级距,现行税率为20%的所得,以及现行税率为25%的部分所得的税率降为10%;现行税率为25%的部分所得的税率降为20%。如下图所示:

应纳税所得额


专项附加扣除机制


此次改革的另一亮点为专项附加扣除机制的引入。除了在目前个人所得税法下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纳税人还可以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进行专项附加扣除,具体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赡养老人支出等支出。

专项附加扣除虽然引起了众多关注,但目前专项附加扣除的标准和具体实施方式并未明确。新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反避税规则


新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一)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二)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三)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分别从独立交易原则、受控外国企业和一般反避税规则出发,赋予了税务机关纳税调整的权力。


非居民个人纳税义务变化


新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修改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个人所得税法修订之前,外籍个人的个人所得税的主要依据是国税发[1994]1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根据此文件,虽然中国也对个人执行全球收入征税的制度,但是针对外籍个人,如果在华居住时间在184天和五年之内,仅针对与在中国受雇佣相关的工资薪金征收中国个人所得税。对外籍个人其他来源于中国以外的收入,如利息,股息,资本利得,不动产出租等,并不征收中国个人所得税。由于新个人所得税法将满一年的居民标准改为183天,上述满五年以后才会引发全球纳税义务的规定是否会随之改变值得关注。


另外,现行个税法规中,对于外籍人员仅针对中国境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征税,新个人所得税法扩大了外籍人员的征税范围,将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纳入其中,增加了境内外雇主需支付的相关税务成本。同时,外籍员工不再享受附加减除优惠,现有的免税补贴是否能继续沿用存在不确定性。

对纳税人的影响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将于2019年1月1日起生效。此次改革是对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税制的一次重大变革,其产生的影响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中低收入群体的税负大大降低


此次改革,将基本减除费用提高至5,000元,并且优化调整税率结构,扩大了3%、10%、20%三档税率的距级,取得工资薪金等综合收入的纳税人,总体上税负都有所减低,特别是中等以下收入的工薪阶层税负下降尤为明显。举例来说,以北京地区为例,某公司小王每月工资10,000.00元,其中五险一金2,220.00元,个税调整之前:应缴纳个税((10,000.00-2,220.00)-3,500.00)*10%-105.00=323.00元,个税调整之后:应缴纳个税((10,000.00-2,220.00)-5,000.00)*3%=83.40元,其税负降低近75%。


法规遵从的合规成本增加


新个人所得税法增加了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后续需要关注具体的扣除标准、扣除凭证、申报流程等相关信息。对于扣缴义务人来说,未来可能需要履行更多的信息收集义务,以准确地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另外,现行的12万以上年收入个人的年度申报制度将被居民个人的综合年度申报制度所取代,此举也对个人的合规申报义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新个人所得税法执行与税收协定更为协调的183天作为判定居民身份的标准,外籍在华人员需要重新审视其居民身份,综合考虑新的判定标准对纳税申报义务的影响,并且需要同时关注所在母国的税法和与中国之间的税收协定的适用问题。另外,取消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统一的基本减除费用一方面体现了外籍个人的税收国民待遇和公平原则,另一方面也改变了外籍的申报方式,可预见未来合规成本上升。


反避税有法可依


新个人所得税法中参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反避税的规定,增加了反避税条款。对于高净值人群的全球投资中利用一些境外避税地避税或者实施一些不合理的商业安排获取不当税收利益等行为,税局有权在新个人所得税法下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增。无形中这一新规增加了纳税人的合规成本。


2011年,深圳市地税局追征全国首例非居民个人间接转让境内股权税款是否存在法律依据在业内引起广泛争议,新个人所得税法的出台,打通了反避税理念和手段在相关税种之间的瓶颈,对公平税负和捍卫国家税收主权具有里程碑意义。为此,纳税人应及时梳理境内外资产和投资架构,审慎分析商业安排的合理性,降低税收风险。


纳税人和雇主应时刻关注个税变革的动向,充分了解变革内容和法规要求,对公司现行的薪金和人事制度按照新个人所得税法要求作出相应的调整,在享受个税变革带来的福利的同时避免因程序上的缺失导致税务合规成本的增加。此外,对于个人而言,特别是高净值人群,更应该关注税改对自身工作、境内外资产安排的影响,避免潜在税务成本的增加。必要时也可以寻求专业机构或人士的意见与建议,做出合规合理的安排。

先睹微快

       蓝敏老师在《税苑微课》“政策解读”专栏,已经对个人所得税的关注点及新法的调整进行了详细解读,加入《税苑微课》即可学习。没有专属客服的穗友们,可以添加微课助理微信s15364519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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